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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附属乍浦实验学校(初中部)学生综合素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3-22 15:41
:2016-12-24 10:03

杭师大附属乍浦实验学校(初中部)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教基〔2015〕19号)和嘉教基〔2015〕111号《嘉兴市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服务。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维度

1.品德表现。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作友善、自尊自信、遵守纪律和人生态度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记录学生诚信、正义、尊重、关爱、责任等情况(包括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等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

2.运动健康。主要反映学生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和心理品质的发展水平等。包括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体育兴趣和情绪调控、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等情况。重点关注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及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反映学生音乐与美术课程修习情况及艺术特长发展等。重点是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兴趣及特长等情况。

4.创新实践。主要反映学生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反映学生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及社会实践、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要求

1.客观记录。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2.内容全面。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体现学生的个性特长。

3.注重过程。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健康成长。

4.强化监督。公正、公平实施,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确认制度、公示和复议制度。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1、结果:各学期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初中毕业评价结果采取等第赋分制。其中:A等比例不超过本校本学年度学籍人数的25%,B等不超过50%,E等不超过5%,除有严重违纪及以上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E等。由外市转学进入本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按本校制订的实施办法予以确定等第,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导入信息管理系统。三个学年各学期所占比例如下:

2、稳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使用,积极探索高中招生录取方式的多元,推动高中学校特色发展。自2018年起,将综合素质评价计入中考总分,其中A等赋分分值为20分,B等赋分分值为17分,C等赋分分值为15分,E等赋分分值为12分。

五、方法步骤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领导小组,组长:吴建良,副组长:姚良、胡红燕、万勤华、王水林,组员:杨亚娟、沈忠、邹孝贤、楼林永、丁健、曹金良、潘良连、王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主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复议工作小组,由胡红燕具体负责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复议有关工作。

2、学校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程序:(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材料,每学期及时填写《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册》。初中学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统一录入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先进荣誉、违纪违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体育艺术科技活动项目等内容。(2)民主评定。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四个维度,以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其中学生自评占10%,教师评议占40%,学生互评占50%。(3)结果呈现。各学期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初中毕业评价结果采取等第赋分制。(4)审核公示。每学期末,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工作,同时须将评定结果告知学生。评定结果须于每学期末在班级内公示,其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A、B级的学生名单须在学校公示栏或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5)形成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综合素质档案主要内容有:1.浙江省初中学生课程修习记录表(附件1);2.浙江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附件2);3.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表(附件3)。学校将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在2015年5月上旬完成,并于 5月15日 前将《嘉兴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4)电子稿和纸质稿上交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

3、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提交的实证材料,建议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实证材料:考试、考查成绩;关键的代表性作品、作业;创新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的有关记录和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书;关键性评语(班主任、任课老师)。非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材料不属实证材料。

六、制度保障

1、学校在开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价质量监控制度、举报和申诉制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学生发展评价任务。

3、建立公示和申诉复议制度。学校每学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评定结果,公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成员名单、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的组成办法以及成员名单,以便学生、家长及社会进行监督。对学生不服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议要求,由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复议小组做出裁定。

4、档案留存。为体现评价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给毕业综合素质等级认定积累第一手资料,学校给每个学生建立了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每一次评价结束后都将相关资料存入档案中。

5.诚信制度。学校逐步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制度,为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包括学生)建立诚信记录档案,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协议。对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违反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录1  浙江省初中学生课程修习记录表

附录2  浙江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

附录3  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表

附件4  嘉兴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

附件5  杭师大附属乍浦实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

 


附录1

浙江省初中学生课程修习记录表

学生姓名                学籍主号                       年级      学期

填表说明:

1.此表最后两项由学生提供实证材料,班主任审核记录并签名。

2.参加的活动与获奖情况需注明省级及以上、市级、县(市、区)级、校级。


附录2

浙江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

学生姓名                  学籍主号                        年级       

说明:每学期“创新实践”维度只需有三个项目的评价。五个方面的课程规划可由学校自行决定。


附录3

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                             

说明:此表由附件1-2表自动生成,不需录入。

 

 

 

附件4

嘉兴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

学校(学校公章):                  校长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杭师大附属乍浦实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促进学生在初中阶段学习成长的过程性、发展性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基于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发展状况翔实的记录与评价。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分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四大类;评价等第是对初中学生在这四大类的定量描述,各学期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四大类先分ABCE四等第评价,再赋于一定的分值A:20-25,B:15-20,C:10-15,E:0-10分),初中毕业评价结果采取等第赋分制(其中A等赋分分值为20分,B等赋分分值为17分,C等赋分分值为15分,E等赋分分值为12分)。其中:A等比例不超过本校本学年度学籍人数的25%,B等不超过50%,E等不超过5%,除有严重违纪及以上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E等。评价时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客观、原始、真实,能充分反映学生在该项内容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品德表现评价标准

E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E等

1、有经常性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E等级评定应慎重,需清楚明白地说明评定理由。

B等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情况者,定为B等

1、无违法犯罪,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2、遵守日常行为规范,能够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

A等标准:在达到B等标准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A等。

1、无违法犯罪,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如优秀学生等;)

2、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且获得一定的荣誉。

运动健康评价标准

E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E等

1、在《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中,态度不端正,出勤率低于85%。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和《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成绩均“不合格”。

对E等级评定应慎重,需清楚明白地说明评定理由。

B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B等

1、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学习态度积极端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和《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和《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成绩有一门“合格”,且能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活动。

“三残”学生凭有效证明,直接定为B等。

A等标准:在达到B等标准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A等。

1、在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及以上各项比赛中,获得运动员等级者(必需有证书复印件);

2、在初中阶段经学校选拔参加过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名次前六名一次以上;

3、在初中阶段经学校选拔参加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体运动项目比赛获奖(前六名)的运动队主力队员;

4、初中阶段在校田径运动会上获得个人名次前三名一次以上(必须有运动会手册及成绩册)。

艺术素养评价标准

E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E等

1、在七至九年级《音乐》、《美术》课程学习中态度不端正,出勤率两门平均不到85%;

2、《音乐》、《美术》课程考查成绩均“不合格”。

对E等级评定应慎重,需清楚明白地说明评定理由。

B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B等

1、在七至九年级《音乐》、《美术》课程学习中态度积极端正,《音乐》、《美术》课程考查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

2、《音乐》、《美术》课程考查成绩有一门“合格”,且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

A等标准:学生在达到B等标准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A等。

1、在初中阶段通过浙江省和嘉兴市艺术教育委员会主办的艺术特长生有关音乐项目或美术项目中任何一项测试获得A、B、C级的某一个级别资格;

2、在初中阶段在地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艺术作品;

3、在初中阶段参加过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美术方面各类相关比赛(书画、摄影、工艺制作等),取得县市级三等奖以上者;

4、在初中阶段参加过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或交流活动一次及以上的学生;

5、在初中阶段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比赛活动(美术方面)并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注: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作品不超过参赛作品的15%);

6、在初中阶段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比赛活动(音乐方面)并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注: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节目不超过参赛节目的15%,参赛节目表演人数必须在12人及以下,合唱仅限主要演员)。

创新实践评价标准

E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E等

1、在七至九年级《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课程、科学实验课、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学习中,态度不端正,出勤率平均不到85%;

2、《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习成绩均不合格,实验操作考查5分及以下。

对E等级评定应慎重,需清楚明白地说明评定理由。

B等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B等

1、在七至九年级《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科学实验课、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学习中态度积极认真,《劳动与技术》、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成绩均合格;

2、《劳动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一门合格,实验操作考查成绩达到6分及以上,且能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的各级各类竞赛和活动。

A等标准:在达到B等标准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A等。

1、初中阶段参与过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业务部门组织各学科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成果评比活动,获得县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2、在初中阶段参与学校各学科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成果评比活动并获二等奖及以上(如多人参与的,仅限每项成果前两名主要参与者);

3、在初中阶段参加县市级及以上劳技制作、创新比赛、航模车模船模比赛、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科技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4、初中阶段参加省中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获得良好及以上成绩;

5、初中阶段经学校选拔参与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如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青少年智能机器人竞赛,科技创新比赛、中学生电脑作品展评(电子报刊、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网页制作、程序设计),中学生电脑操作比赛等获得县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6、在初中阶段参与学校组织信息技术类、科技创新类比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注: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赛学生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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